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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主要论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领取方式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领取年龄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取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本
养老参保
主要介绍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事项。
参保条件
1、南京市户籍;
2、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3、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且获得合法劳动收入的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
参保材料
1、本人户口簿;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与原单位中止社保关系的,另需携带《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
参保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于每月1-25日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缴费基数
2628元≤月缴费基数≤16200元(除溧水、高淳区)
2497元≤月缴费基数≤16200元(溧水、高淳区)
缴费比例
1、企业职工:单位19% ,个人8%。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
养老保险补缴
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不满15年的,鼓励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直至满15年,使之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如果其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加,作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转移手续
办理条件
1、非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地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省有关规定转移。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按照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市时,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接续手续。
办理材料
1、转出南京
由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则需要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原件。
2、转入南京
转出地(外省或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人来办则需要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