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专题详解之失业保险(以南京为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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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专题详解之失业保险(以南京为例)(7)

只有职工社保有此险种

1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2领取金额

2020年7月1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由1350元增加至1417.5元,月增加67.5元。

注:

1、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2020年7月1日起,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00元调整至945元,失业保险金月最低发放标准也相应调整,由1350元增加至1417.5元。

3领取标准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50%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55%确定。

 4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领取流程

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领取期满当月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再次申领手续。

6保险参保

南京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社保通常由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主要介绍南京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指南。

6.1 参保时间

每月1-24日期间的工作日。

6.2 参保条件

1. 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2. 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3.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民民,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4. 持《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人员。

6.3 参保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 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6.4 参保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办理表单→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社保经办机构盖章,返回办理结果。

办理要点:

1、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区(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或变动等手续。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于每月24日前将本月应缴的社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逾期将产生欠费或缴费中断。

3、灵活就业人员须按月足额缴费,未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4、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足额缴费的,不得跨年度补缴。

5、为避免出现非主观意愿未及时足额缴费影响社保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可同步开通免费的“社保通”短信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将以短信形式发送欠费提醒等相关信息,或办理南京人社网个人网上注册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7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0.5%

个人:0.5%

8 缴费基数

1、城镇职工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6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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